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程序

时间:2026-05-13来源:机关党委(老干部工作处)

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,按照下列程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:

1. 党小组建议。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的党小组召开会议,听取培养联系人汇报培养教育情况,进行评议,形成一致意见后,向党支部提出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。

2. 征求群众意见。党支部可采取个别谈话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,也可试行公示的方法,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。得到绝大多数党员、群众认可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。党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,并将有关情况向本人和群众反馈。本人对群众意见要有正确的认识。

3. 支委会讨论确定。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、党小组汇报和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讨论同意,形成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决议。设有总支部委员会的,报总支部委员会审议。

4. 上级党组织预审。党支部(党总支)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情况,并报送所有的培养教育材料,主要有:入党申请书、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、思想汇报、政审材料、党小组意见、支委会意见、团组织推荐意见,情况复杂的要有自传。上级党组织派人到发展对象单位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,预审合格,发给《入党志愿书》。

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,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,接收单位的党支部经过全面考察,确认其已具备党员条件时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